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 原告
- 亮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 被告
- 之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對被告有工程款債權,而主張被告給付工程款,則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既係設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且系爭工程地點亦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件及工程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條文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