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魏俊明
- 當事人何秀玲即宏德工程行、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嘉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6號上 訴 人 何秀玲即宏德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建字116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362元(即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865元(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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