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麗蓉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5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參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5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參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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