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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6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訴人
喜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庭
被上訴人
林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5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㈡第57至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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