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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0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高文淵劉以全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00號

抗告人
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禎修
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103 年度事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3 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31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已於103 年4 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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