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04號
- 抗告人
- 晶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均裕
- 相對人
- 黃建宏
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建宏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勞執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者,依同法第3 項規定,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聲請法院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或仲裁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應循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相對人與抗告人間勞資爭議,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102 年8 月16日調解成立,惟抗告人迄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調解會議記錄1 份影本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離職時未交接工作相關研發資料,且將保存資料之電腦設備據為己有,惟電腦設備內仍存有屬於抗告人智慧財產權之內容,經抗告人多次追討,相對人雖於102 年9 月13日將電腦設備以包裹寄還,卻拒絕與抗告人共同拆封點交,故相對人並未完成離職手續。而且,抗告人已經誠意給付第一期款項,因為相對人拒絕完成點交手續,故抗告人亦無法繼續履行後續給付。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然查,抗告人前揭主張縱係屬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解決之,本件非訟裁定程序不得加以審究,而仍應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