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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裕傑(原名:邱創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瓐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3,7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10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
    計算: (10+1) ×34×10=3,74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939,524 元,請詳加說明目
    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
    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
    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
    體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
    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3 年5 月30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
    內 (102 年5 月30日至103 年5 月29日)之 財產、收入(含
    薪資、津貼、獎金、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
    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
    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
    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
    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
    、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提出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101 年度起迄
    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任職於東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並說明於
    該公司任職之起迄期間。
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自陳目前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
    度司執字第95694 號執行命令強制執行,固已提出執行命令
    影本及薪資匯款存摺內頁影本,惟並未說明薪資何時遭強制
    執行及目前是否仍遭強制執行,請就上述事項提出說明,並
    請提出遭強制扣薪時起迄今完整之薪資匯款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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