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沈肖媛
- 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沈肖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沈肖媛前曾經鈞院以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