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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沈肖媛
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沈肖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沈肖媛前曾經鈞院以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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