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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樺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麒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翊居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豐泡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顯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

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

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674,038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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