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麒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翊居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豐泡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顯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
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
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674,038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