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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世貴張正亞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上訴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被上訴人
崇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玲
訴訟代理人
王佳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2 年板簡字第17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正亞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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