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70號
- 上訴人
-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山
- 被上訴人
- 豐榮煤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其上訴為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早於民國101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惟上訴人於103年2月14日具狀對上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