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達利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篤敬
- 聲請人
- 吳綉華
- 相對人
- 簡玉香
簡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