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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峰德
被告
游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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