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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
    李應眾

  • 原告
    謝明先
  • 被告
    東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   告 謝明先 被   告 東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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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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