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05號
- 原告
- 林峻漢
- 被告
- 維多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淑芬
人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零玖佰玖拾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