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徐瑞鴻、吳昊恩
- 原告曼格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 告 曼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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