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駱美良
- 原告顏炳順
- 被告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 告 顏炳順 被 告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美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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