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陳映如
- 原告吳應尉、陳銘龍、陳峻偉、黃曉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 告 吳應尉 原 告 陳銘龍 原 告 陳峻偉 原 告 黃曉葳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詠森 被 告 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就原告吳應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二、就原告陳銘龍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三、就原告陳峻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四、就原告黃曉葳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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