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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37號

原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被告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璋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參佰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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