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
- 原告
-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全峰
- 被告
- 陳建崑即健康總站大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蔡金峰」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全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