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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7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告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菊
被告
柏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爵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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