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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邱景芬
  •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周永璋

  • 原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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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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