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
- 原告
-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伯誠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被告
-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