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65號
- 原告
- 捷禾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昊恩
- 被告
- 許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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