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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56號

原告
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介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昌製粉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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