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40號
- 原告
- 達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啟銘
- 被告
- 吳宜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第二項有關被告應返還支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捌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共計為柒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