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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張正亞

  • 原告
    簡維德即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37號聲 請 人 簡維德即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壹億捌仟陸佰捌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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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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