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37號
- 聲請人
- 簡維德即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壹億捌仟陸佰捌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