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55號
- 原告
- 蘇嘉齡
- 被告
- 金利刀模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國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9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