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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朱佳英、陳旭東

  • 原告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39號原   告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佳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8,6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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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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