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朱佳英、陳旭東
- 原告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相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39號原 告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佳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8,6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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