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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契約承擔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立楚工程有限公司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立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被   告 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可捷 被   告 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契約承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4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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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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