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承擔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林哲賢
- 當事人立楚工程有限公司、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立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被 告 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可捷 被 告 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契約承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4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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