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97號
- 原告
- 邱錫井
- 原告
- 邱建良
- 兼上2人
- 訴訟代理人
- 邱坤益
- 被告
- 五福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等規定,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肆仟叁佰叁拾元(計算式:41,500元/㎡×49.02㎡=2,034,330元,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