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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告
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治賢
被告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勤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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