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號
- 原告
- 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治賢
- 被告
-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勤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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