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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6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61號
原   告
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郁樺
被   告
蘇清海
被   告
銘鋼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山
被   告
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信義
被   告
鵬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女祐
被   告
林茂良
被   告
尚智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尚傑
被   告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榮城
被   告
鋼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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