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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77號

原告
滬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樹
被告
巾銾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源駿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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