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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53號

原告
華宇商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美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被告
韓博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零叁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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