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5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可稽,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