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22號
- 再審原告
- 蔡宗霖
- 再審被告
- 劉融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 年度小上字第9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2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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