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2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7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炳榮

      鄭俊堅

      王得福

      陳建山

      吳水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88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供證明之證據)之準備書狀1 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