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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胡麗敏、王雅萱、陳宏亮、鄭致新

  • 原告
    郭建志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法人啟暘熱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金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21號原   告  郭建志 原   告  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敏 原   告  啟暘熱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原   告  金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亮 被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郭建志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參仟參佰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二、原告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為貳佰伍拾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三、原告啟暘熱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為貳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 四、原告金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為捌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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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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