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10號
- 原告
- 陳帟龍
- 被告
- 恆興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阿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供證明之證據)之準備書狀1 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