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張誌洋
- 當事人洪美玲、馬圳龍、林國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11號原 告 洪美玲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馬圳龍 天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清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