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80號

原告
造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鑫
訴訟代理人
張敏玲律師
被告
靜積鋼製家具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藍金蓮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1,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