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8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瑩
- 被告
- 大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元(亦即以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及給付之訴主張其可代位受領之金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