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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8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8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告
大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元(亦即以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及給付之訴主張其可代位受領之金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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