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李琇足
- 原告薩摩亞先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40號原 告 薩摩亞先俊有限公司(Firstsmar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琇足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原告薩摩亞先俊有限公司與被告津鼎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4000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3 年11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707元計算,計算式:774000×30.707= 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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