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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09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09號

原告
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寬雄
被告
育翎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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