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09號
- 原告
- 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寬雄
- 被告
- 育翎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0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