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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魏俊明

  • 當事人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61號原   告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志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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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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