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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號

聲請人
林燈貴
相對人
模里西斯商信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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