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7號
- 原告
- 葉參德
- 訴訟代理人
- 趙乃怡律師
- 被告
-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杰
- 被告
- 久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少品
- 被告
- 彤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黃玉英
- 被告
- 生泉企業社即王周枝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1,87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