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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告
葉參德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
被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被告
久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少品
被告
彤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玉英
被告
生泉企業社即王周枝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1,87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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