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胡偉良
- 原告胡偉良
- 被告品佳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安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胡偉良 被 告 品佳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被 告 陳安枋 陳文元 陳豊明 陳柏羽 陳日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4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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