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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 原告
    胡偉良
  • 被告
    品佳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安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胡偉良 被   告 品佳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被   告 陳安枋 陳文元 陳豊明 陳柏羽 陳日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4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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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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