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8號
- 原告
- 蘭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溪
- 被告
- 佳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7128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 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繳費狀況答詢表3 紙附卷可憑,其訴顯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