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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林哲賢

  • 上訴人
    順翔工程行即陳曉雲
  • 被上訴人
    張曾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上 訴 人 順翔工程行即陳曉雲 被 上訴人 張曾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6,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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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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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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