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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

上訴人
順翔工程行即陳曉雲
被上訴人
張曾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6,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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